十干化合之义,前篇既明之矣,然而亦有合而不合者,何也?
盖隔于有所间也。譬如人彼此相好,而有人从中间之,则交必不能成。
如甲与己合,而甲己中间以庚间隔之,则甲岂能越克我之庚而合己?以乙间之,则己岂能越克我之乙以合甲?
此制于势也,合而不敢合也,有若无也。
又如隔位太远,如甲在年干,己在时上,心虽相契,地则相远;如人天南地北,不能相合一般。
然于有所制而不敢合者,亦稍有差。合而不能合也,半合也,其为祸福得十之二三而已。
又有合而无伤于合者,何也?
如甲生寅卯,月时两透辛官,以年丙合月辛,是为合一留一,官星反清。
甲逢月刃,庚辛并透,丙与辛合,是为合官留煞,而煞刃依然成格,皆无伤于合。
又有合而不以合论者,何也?
本身之合也。
盖五阳逢财,五阴逢官,俱是作合,惟是本身
十干合之,不为合去。
假如乙用庚官,日干之乙与庚作合,是我之官自我合之,何为合去!
若庚在年上,乙在月上,则月乙先去合庚,而日干乙反不能合,是为合去也。
又如女以官为夫,丁日逢壬,是我之夫,是我合之,正如夫妻相亲,其情愈蜜。
惟壬在月上,而年丁合之,日干之丁,反不能合,是以己之夫星,被姊妹合去,夫星透而不透矣。
然又有争合妒合之说,何也?
如两辛合丙,两丁合壬之类,一夫不娶二妻,一女不配二夫,所以有争合妒合之说。
然到底终有合意,但情不专耳。
若以两合一而隔位,则全无争妒。
如庚午乙酉甲子乙亥,两乙合庚,甲日隔之,此高太尉命。仍作合煞留官,无减福也。
今人不知命理,动以本身之合,妄论得失。
更有可笑者,
书云,合官非为贵取。本是至论。
而或以本身之合为合,甚或以他支之合为合。如辰与酉合、卯与戌合之类,皆作合官。
一谬至此,子平之传扫地矣。